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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路管理局清宜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和规范月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宜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一、

正常

装载

车辆

车货总

重M(吨)

1、M≤10

2、10

3、M>40

费  率

2.0元/吨车次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4元/吨车次计收。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4元/吨车次计收。

计 算

公 式

Gi=Gi*M1

Gi=10*M1+(Gi-10)*(M2 -(M2-M3)*(Gi-10)/30)

Gi=10*M1+(Gi-10)*M3

二、

超过

公路

承载

能力

的车

超限率

⑴、30%(含)以下

⑵、30%~100%(含)

⑶、100%以上

费率调

节系数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1)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计 算

公 式

Gi=NW+(Gi-W)*M1

Gi=NW+0.3*W*M1

+(Gi-1.3*W)*[K1+(K2-K1)*(Gi/W-1.3)/0.7]*M1

Gi=NW+0.3*W*M1+(Gi-1.3*W)*K2*M1

其中:Gi--车货实际总重(吨);

Gi--车辆应缴费额(元);

W--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计算;

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M1--基本费率,M1=2.0元/吨车次;

M2--10吨时的优惠费率,M2=1.8元/吨车次;

M3--40吨及以上时的优惠费率,M3=1.4元/吨车次;

K1--超限30%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1=1;

K2--超限100%及以上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2=3;

注: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通行费的收取元以下舍零取整。

三、符合条件购买月票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载货类汽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

四、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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