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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路管理局清宜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和规范月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㈤渝水区罗坊镇田南村委范围内挂本地牌照的机动车辆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75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15元。

  ㈥渝水区罗坊镇田南村委范围内常住户口的居民,购买外地牌号车(未过户)或购新车挂外地车牌要求申办通行费统缴的,须凭相关有效证件和资料,经收费站和斯丽马公司审批后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100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25元。

  二、落实计重收费的范围及收费标准

  ㈠计重收费的范围

  在清宜公路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均应实行计重收费。

  ㈡计重收费的标准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清宜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基本费率为2.0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含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4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10吨)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4元/吨车次计收。计算不足10元按10元计。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清宜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⑴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的车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⑵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⑶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30%)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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