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路管理局清宜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和规范月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路管理局《清宜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和规范月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清宜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和规范月票车辆管理实施方案
(市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运输成本,提高清宜公路收费还贷及建设项目筹资能力,充分体现“多用路多交钱,少用路少交钱”的原则,确保车辆交纳通行费公平合理,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一、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标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53号)和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财审字〔2006〕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宜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和规范月票车辆管理提出如下方案:
一、规范车辆通行费月票分类及收费标准
㈠收费站所在界水乡、水西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挂本地牌照的机动车辆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75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15元。
㈡收费站所在界水乡、水西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常住户口的居民,购买外地牌号车(未过户)或购新车挂外地车牌要求申办通行费统缴的,须凭相关有效证件和资料,经收费站和斯丽马公司审批后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100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25元。
㈢收费站所在(除前两项外)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挂本地牌号的机动车辆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125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20元。
㈣收费站所在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常住户口的居民,购买外地牌号车(未过户)或购新车挂外地车牌要求申办通行费统缴的,须凭相关有效证件和资料,经收费站和斯丽马公司审批后可按月一次性缴纳通行费,标准为:客货车、挂车、简易机动车每月每吨150元;方向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30元;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每辆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