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加强对国土收入的管理,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所有出让土地必须报批、挂牌、拍卖。实行宗地核算,实现的土地收入要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㈢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征管纪律。严禁单位截留、坐支、挪用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凡违反《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由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将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做到应收尽收。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对私设小金库、账外开户、非法使用票据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五、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环境
㈠严厉打击企业税收违法行为。一是对税负明显偏低、纳税申报异常或者有群众举报的企业,经查实属偷逃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企业欠缴税款并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以暴力、威胁方式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办其出口退税业务。
㈡严厉查处执收执罚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对执收执罚部门截留、坐支、挪用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的,除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外,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收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偷逃税款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