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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组织财政收入工作的意见


  ㈤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一是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二是建立完善综合治税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听取税收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公、检、法等部门要为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保驾护航;发展改革、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四是健全协税护税组织。乡(镇、办)、村委会、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和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帮助税务部门及时发现和监控税源,并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

  三、维护财政体制,依法组织收入

  要严格按照财政税收体制组织收入。一是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分税制”体制所确定的征管范围和预算级次组织财政收入,严禁在本市范围内挖、引、争、抢市本级和县区乡镇之间税收。二是按照“一级征收单位对应一级预算主体”的原则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机关与预算主体原则上不能交叉,坚决杜绝挖税、引税等行为。对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挖税、引税的,要从严从快处理。三是要把好税收划转审核关。市与县(区)税收划转,由国税、地税部门提出划转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划转手续。市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政策,严禁已入库的收入在各财政级次之间随意划转和调整。四是要维护财政税收体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市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县区的征税情况,查处挖税、引税等违规行为,全额缴收其挖税、引税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严格财政纪律,强化监督管理

  ㈠规范收入征管,强化预算管理。对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原则,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以票管收的办法。取消所有收入过渡性账户,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单位往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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