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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审批和发文程序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审批和发文程序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7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地(市)、各部门负责人职务和分工不断发生变化,为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序列各临时机构工作的连续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以藏政发〔2007〕40号、藏政办发〔2008〕24号对各临时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进行了相应调整。为更好地适应自治区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职务和分工不断调整的实际,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精简审批程序和发文数量,现就今后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审批和发文程序通知如下:
  一、因工作需要,需新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的,由牵头部门会商相关部门,确定成员名单、临时机构职责和其它事项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通知。
  二、因自治区领导行政职务或分工发生变化,需对相关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临时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或临时机构已完成专项工作,需予以明确解散或撤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行文,或由牵头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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