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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莱政发[2008]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加速成长,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实际形成的风险,按照金融机构、担保单位谁损失谁受偿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2、鼓励企业增加投入上项目。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考察新上项目,加快培植一批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中小企业群体。中小企业当年实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补贴20万元;完成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享受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土地等奖励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3、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作用,积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发展一批自主创新示范企业。对买断专利独占许可或自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本企业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企业税收增幅高于当年全市税收平均增幅的,对其超出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校企联盟,共同承担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凡新成立的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4、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大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开展企业品牌创建活动,努力提高中小企业的品牌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依照《莱芜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办法》执行。对新获得省名牌或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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