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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8〕56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保证。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专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考虑到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可以根据任职岗位要求和自身专业条件,选择参加卫生技术专业职务系列或教师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评聘。

  二、选择卫生技术专业职务系列的,根据卫生部门制定的相应的规定实施专业职务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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