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38.15公顷/572.25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25.51公顷/382.65亩(普通商品住房计划面积15.64公顷/234.6亩);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2.64公顷/189.6亩。
2、2009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21.25公顷/318.75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6.25公顷/243.75亩(普通商品住房计划面积11.4公顷/171亩);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面积5公顷/75亩。
3、2010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20.81公顷/312.15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7.14公顷/257.1亩(普通商品住房计划面积11.43公顷/171.45亩);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面积3.67公顷/55.05亩。
4、2011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21.24公顷/318.6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8.57公顷/278.55亩(普通商品住房计划面积12.86公顷/192.9亩);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面积2.67公顷/40.05亩。
5、2012年,住房用地面积计划总量21.24公顷/318.6亩,其中,商品住房用地计划面积18.57公顷/278.55亩(普通商品住房计划面积12.86公顷/192.9亩);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面积2.67公顷/40.05亩。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中心城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应按“区域平衡、总量控制、落实项目”的原则,当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房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竣工面积应占当年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10%以上;土地供应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针对中心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商品住房容积率总体不低于3.0,保障性住房总体容积率不低于2.5。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