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龙政综〔2008〕184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建设局等部门编制的《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8-2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龙岩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结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使闽西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集聚极、辐射极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龙岩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统计部门住房状况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龙岩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住房现状。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2007年底,中心城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46平方米,城区人口28.69万人,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约为931万平方米。2005年至2007年平均每年住宅竣工建筑面积约为52万平方米,商品住宅销售建筑面积平均每年69.44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