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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含抽水蓄能电站)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有计量设施的,水资源费根据实际排水量确定;无计量设施的,水资源费根据实际采矿量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者费用。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不得减征、免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节约、保护和管理,具体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规划的制定;
  (二)水资源开发及节约、保护等新技术的研究、推广;
  (三)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采集、监控与发布;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培训;
  (六)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使用范围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批准后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力发电单位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单位还应当报送本年度发电量、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和水量调度方案。公共供水工程取水单位还应当报送供水范围内年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第二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本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本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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