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规范和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进行。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检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制度。
积极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配套措施。利用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成果,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动态管理。突出强化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注意发挥政府新闻发布、政府公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利用报刊杂志、公开栏、显示屏、小册子等多平台、多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抓好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的工作。
三、突出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
《条例》要求,在对现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严格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备案;对不能确定是否应该公开的信息应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或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主动公开信息等内容网上公开的准备工作。4月中旬进行网上发布系统培训,对上网软件和网上发布格式进行统一要求。各县(市、区)及其部门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4月10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相关内容通过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检索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