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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3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保证土地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都必须依法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土地权利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二、根据土地登记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写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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