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机(农业)部门。规范做好拖拉机及驾驶证牌证核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涉及拖拉机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抓好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信息登记,建立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外省籍拖拉机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对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对本省户籍持外省籍拖拉机驾驶证的驾驶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测试,经调查、测试合格的,办理换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其驾驶证,并安排复训、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律和特点,科学调整勤务,重点加强对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的农村道路的整治,严格市际、县际交界路段的管控,严厉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客运车辆超员和站外组客,货车超限超载,非法营运,酒后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摩托车超员以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农村道路交通严管高压态势。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公路路政、运管稽征、农机等部门的力量,在重点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通过推行“公安驻农机联络警务室”等形式,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积极探索并落实长驻我市的外省籍机动车特别是工程车、拖拉机管理的有效措施,消除管理盲区和空白点,并强化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监管。
(二)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确保整改到位。突出抓好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和长下坡路段的警告标志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等禁令标志的设置工作。对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以及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加大投入,多管齐下,加快治理进度,及时有效地进行整改。要落实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逐步设置完善标志标线等基本设施。在新建、改建道路过程中,切实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努力改善安全行车条件。
(三)强化源头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9号),抓好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工作台账。采取定期下乡和预约上门等多种便民利民措施,实现车辆管理业务向农村延伸,解决农民群众办牌办证难的问题,提高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办牌办证率、定期检验率。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一律报废。对农村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运驾驶人安全学习制度、客运车辆门检制度,强化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的管理,落实有关交通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矿山企业的安全责任,督促抓好本单位机动车管理,不雇佣无牌无证、拼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关注农民“出行难”问题,合理调配农村客运班线,推广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性客车。加强对超限超载货车的源头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货车上路行驶,落实货车企业或车主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载人引起的群死群伤事故,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