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08]106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以市为单位按要求将所在地区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详细统计,7月20日前上报。以后每年4月底前按时上报,不再另发通知。
二、严格按要求对本地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门票价格以及游览参观点内的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游览参观点要明确优惠范围和标准,不得价格歧视,对各类团体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防止游览参观点之间的恶性竞争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对于存在高回扣的游览参观点,由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门票价格,降低虚高票价,维护政府定价的严肃性。
三、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涨价幅度和频率,保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相对稳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提高价格决策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收费行为,创新形式、落实制度,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级价格、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清理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2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有关部门。
附件:
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