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7月11日至8月)。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生产经营户、村居(社区)、家庭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果要形成自查报告存档备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书面上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地要确定若干不同类别的试点单位,按照政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提升软硬件基础条件,先行做好示范引导工作。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9月至12月)。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当地政府要有针对性的研究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验收阶段(2009年1月)。各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员会要对建筑电气防火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责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同时,要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既是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的客观要求。因此,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提高对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各地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精干技术力量进行深查、细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杜绝流于形式、走过场。同时要建立健全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电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认真排查,积极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抓好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电气消防安全隐患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电气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地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农村消防工作、出租房屋整治、“三合一”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将电气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让群众充分认识电气火灾隐患的危险性、隐蔽性,使辖区群众自觉投入到电气隐患的自查工作中去,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