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小旅馆、小企业、小作坊、小商铺、小休闲场所、小饭店等“六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农村家庭作坊集中区域和老旧房屋等场所内电气产品质量、安装和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控制。把好电气产品质量源头关,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的市场管理;把好工程项目电气审核关,确保建筑电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把好电气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关,加强对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查;把好电气工程登记备案关,相关许可机构建立电气工程及电工登记备案制度。
(二)技术防范。核定供电单元额定负荷电量,各单位自行建立专项档案;每个供电单元必须安装相匹配的漏电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敷设电气线路,公共场所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维护,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营业性场所在停止营业后严格落实断电措施。
(三)综合整治。按照“单位自查为主、电工专业把关、技术部门抽查、政府督促整改”的检查方法,结合高层多业主建筑专项整治、农村消防工作、出租房屋整治、“三合一”专项整治、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等工作,开展建筑电气防火安全大排查,聘请专业电工或中介机构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落实责任、明确要求、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将电气防火安全作为全市防火安全巡查队检查和宣传的重点内容,督促基层政府加大电气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建立电气防火安全挂牌制度,对电气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或存在安全隐患而整改不力的单位采取政府挂牌的方式督促其整改到位;建立电气防火安全巡查制度,制定市民(村民)电气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电气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营造浓厚氛围。
(四)长效管理。建立基层电气防火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可采取“多员合一”的办法,落实基层电气防火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明确电气检修、更换年限等有关要求,制定统一标准;将电气安全与保险行为相挂钩,逐步建立生产流通、设计安装、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电气防火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员会牵头,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活动,组织联合执法,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整治措施,定期分析和发布整治工作信息;组织指导电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涉及电气安全、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建筑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隐患单位,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紧急措施,强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