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生态建设。以保障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推进矿山整顿、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违规水电站清理整顿,开展小流域污染整治,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引导和推动一批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良好环境的乡镇、村率先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标准,重点实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等13个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按照省流域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市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今年开始组织对闽江流域三明辖区综合整治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地政府环保实绩考核和流域治理补助资金安排依据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为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强化对2007年未完成项目和2008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市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
(二)继续加大源头控制力度。组织开展流域面积小于500平方公里的小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环评对规划的指导作用,防止不合理水能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强流域工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开展环境工业园区风险后评估,促进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认真落实污染减排措施。严格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明确年度削减目标,落实具体削减项目、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等。进一步完善减排项目档案,实行项目定期调度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确保减排项目按期建成投运。加强源头管理,所有新、扩、改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从现有企业实施减排的总量中调剂解决。流域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对未完成总量减排指标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60%,或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不到位的地方以及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未依法开展区域环评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环保部门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要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的审批,市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资金。加大饮用水源、生态保护和城市污水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重点项目实施,提高资金效益。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内流域实际情况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市环保局、财政局要积极探讨生态补偿等新措施,在转移支付的增量资金安排上考虑上游地区的主体功能布局和交界断面水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