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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2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委):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 其他省辖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均按当地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的独立矿区,由矿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省辖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级市低于3万平方米,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七、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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