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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皖价商函〔2008〕93号)
大唐集团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的请示》(大唐皖电财〔2008〕12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脱硫工程已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同意你公司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即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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