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皖价商函〔2008〕93号)


大唐集团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的请示》(大唐皖电财〔2008〕12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脱硫工程已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同意你公司洛河发电厂3号和4号机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即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