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日
聊城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设施产权人、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经贸委、县(市、区)经贸局(电力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