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08〕15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的精神和省九次党代会富民强省的目标要求,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现发布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7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6元为基数,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6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