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参保人、村(社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按照参保人和村(社区)集体承担筹资额的70%,政府承担筹资额的30%的比例筹集,政府出资一次性拨付有困难的,应列出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到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费用,其政府补助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被纳入低保、社会救助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按其制度规定的资金渠道筹集。要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二)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及时转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障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 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帐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未来支付风险。社会保障储备金的筹集标准,要按照每征收一亩土地,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20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级要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抓好落实。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会同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管理,政府承担资金、储备金的筹集调剂,以及储备金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拨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和启动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情况的核定、征地补偿的落实、配合财政部门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以及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情况的核准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土地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卫生部门要组织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