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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
(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1月30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2006〕9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工作重点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即应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需要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具体保障人员名单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2004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二、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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