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119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11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城厢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5121平方米给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荔城路南段坂头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略)。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户提供安置房,多出的部分房产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拍卖。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