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会计工作者,不得参加评选。
在会计行政执法或审计活动中,本人所在单位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
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得参加评选及推荐。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七条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四个系列进行评选。
评选工作采取各州(市)财政局,各省级主管部门推荐与云南省财政厅集中审核、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也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由各州、市财政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或行业协会)、中央驻滇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会计工作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其先进事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推荐机构申报有关材料,经评审后产生推荐候选人。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推荐机构直接申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候选人应根据其申报材料向其所在单位及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征求纪检、监察、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候选人,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评选后向云南省财政厅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机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当填写整理有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候选人的事迹逐一进行评比,遴选出正式候选人;同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