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州(市)财政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或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评选表彰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凡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本行业内、社会上得到广泛认同,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或方案制定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增收节支、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州、市级以上(含州、市级)地区范围内及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坚持原则、善于理财、甘于奉献,并在认真执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预防和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财政系统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管理,爱岗敬业、任劳任怨、甘于奉献,依法行政,工作业绩突出的。
(六)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壮大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