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云财会〔2008〕18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激励先进,树立我省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构建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和谐会计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会计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7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弘扬正气,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构建激励广大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和谐会计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7号)及《
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一次。
未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组织全省性的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成立云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最终结果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