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滨政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就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职工的居住条件,形成比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二、实施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施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三、工作内容
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当地批准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在2008年12月30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缴存额度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可按5%的比例计算。其中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新成立的城镇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条例》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四、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