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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不具备规定的执业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实施收费的;

  (7)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收费项目或收费行为,要重新审核和规范:

  (1)有收费依据,但因情况发生变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

  (2)因服务条件、环境发生变化,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的;

  (3)原定收费标准幅度过大,不易合理掌握的;

  (4)原定收费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等规定不明确的;

  (5)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三、清理工作的分工和步骤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原则。省发改委、省纠风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清理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和省本级的清理审核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负责辖区内专项清理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的清理审核工作。

  清理工作分三个步骤:

  1、自查申报阶段。由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对象对本单位或本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全面的自查清理,填写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附表2),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清理自查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同级价格、纠风、民政、工商部门。

  2、审核阶段。由市、县价格、纠风、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按照清理要求,对清理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9月底前完成。国家发改委设立的收费项目,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建议,由省发改委汇总后报国家发改委审定;省发改委审批的收费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清理审定;省辖市和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由各省辖市和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民政部委托我省管理的民间组织由省民政部门负责。各级价格、纠风、民政、工商部门,对本级清理情况汇总审核情况,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清理结果。

  3、重点检查阶段。各级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主要检查各申报单位收费依据、法人注册登记、收费票据、收费许可证以及有关财务帐簿等内容,澄清收费单位服务和收费有关情况。抽查面不低于30%;重点抽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对各单位或机构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分期分批进行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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