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介服务组织,应予以取消或者整改纠正: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中介机构任职、兼职、入股的;
2、中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未完全脱钩的;
3、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实行专业资质认定而未执行的;
5、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的。
(三)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服务性收费
1、行业协会收费。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按规定程序审批。行业协会会费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行业协会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行业协会收取会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2、中介组织收费。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收费项目或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消或者整改纠正:
(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的;
(3)利用行政权力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4)行政机关、垄断行业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变相转移到下属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5)不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范围,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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