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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政策

  (一)行业协会。推进政会分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一是人员分开,现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已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的现职公务员,应结合换届选举逐步辞去所兼职务;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确需由现职公务员兼任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进行审批;行业协会领导机构应逐步实现以非现职公务员组成。二是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尽快分开。行业协会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费收取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业协会,应予以整改纠正:

  1、现职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的;

  2、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

  3、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或强制收费的;

  4、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5、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未使用规定会费收据的;

  6、未按规定收取其它费用的。

  (二)中介机构。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自行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需重新申报;政府部门不得开办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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