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
(新政发〔2008〕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切实做好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保证国家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顺利实施,确保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工作
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将汽油、柴油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成品油价格上调后,与之相关的液化气、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铁路客运价格不做调整。从7月1日零时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电价上调后,居民用电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汶川地震影响严重的县(市)用电价格也不做调整。
国务院这次调整成品油、电力价格,是为了应对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缓解近期国内成品油日益突出的供求矛盾,改善成品油和电力市场供应,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能源资源节约,抑制不合理需求,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出发做出的重要决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6月20日,自治区立即召开党委常委主席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要求全区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和各项补贴措施,狠抓国家各项补贴政策措施限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严格实行属地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落实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要把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平稳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强化大局意识,认真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大力发展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强化价格调控,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落实国家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调价后的连锁反应,对已授权各地管理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液化气、天然气、煤炭价格一律不得调整,最大程度减小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对社会生产和各族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努力将价格调整的影响控制在经济社会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调价后的社会反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确保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密切配合,确保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