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滨州市环保局制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6月2日(滨政发〔2008〕34号)批转)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上报表格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区)环保局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县(区)环保局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次月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每季度结束后3日前,各县(区)环保局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市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局负责完成,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局(上下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