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或《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9、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情况发生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电话)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0、法人(负责人)性质的非总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变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由法人(或负责人)性质的单位变更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变更行业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2)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3)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需提供);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还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3、变更股东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变更注册资本或投资状况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5、变更证照号码或生产经营期限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6、其他变更项目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发生上述变更登记时,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若需要可再填报一份,见附件9),到相应联合登记机构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受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