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如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变更内容的,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供。其中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变更纳税人名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变更地址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不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但其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变更的,待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
(7)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且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的,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4、变更经营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登记注册类型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分别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地税)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的,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其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原件。
6、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地址、总机构经营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总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7、总机构增设分支机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总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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