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个人合伙企业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临时经营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企业和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6)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相应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岗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若纳税人需要可再发放一份),告知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受理审核
受理审核岗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相应的联合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提供资料完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1)单位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2)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3)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再次办理时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加2位顺序码;
(4)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不足15位的,应在身份证件号码前加“0”补位),再次办理时为补位后的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
3、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如属注销户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4、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纳税人,受理审核岗应告知其将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留存于税务机关,向其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见附件4),同时填写《税务登记调查情况传递簿》于当日将受理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资料传递给内勤岗;内勤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及资料传送给实地调查岗,待实地调查确认后再为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对提供的证件资料明显有疑点是指:
(1)纳税人提供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符且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
(2)纳税人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域划分不清,无法准确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