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款;第三十三条;第八章第四十条‘税务登记工本费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1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负责收取和管理。’”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127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地税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连市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国家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登记机构”),对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核,并核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税收管理行为以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而共同开展的其他税收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联合登记机构是指大连市国家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设立的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机构,包括:市联合登记机构和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
第四条 联合登记机构职责分工
市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事项,同时负责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的税务登记业务指导工作。市联合登记机构由大连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直接管理,并分别由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包括: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联合登记机构和外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事项;外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各自管辖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
第五条 联合登记机构岗位设置
市联合登记机构由国、地税首席代表、值班长岗、内勤岗、计算机维护岗、受理审核岗、信息录入岗、证件发放岗、实地调查岗和网上登记预审岗组成。
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应按照市联合登记机构岗位设置,结合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岗位合并,按照本规程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并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原则
税务登记实施属地管理,其原则包括: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1、制造、生产、加工类纳税人,以制造、生产、加工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2、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类纳税人,以销售场所所在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无固定销售场所的,以工商注册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如不在工商注册地办公的,以实际办公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