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每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市环保局要分别组织对各县(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然后接受省环保局的核查。根据省环保局核查确认的全省总量减排情况,最后确认各县(区)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在市里未公布各县(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县(区)不得自行公布年度总量减排结果。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国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区)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县(区)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县(区)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各县(区)审查、省市两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区)环保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区)环保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日常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减排量,由各县(区)环保局依据“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测算,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的6日内报省环保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区)环保局会同污水处理厂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根据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浓度等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关停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的减排量,各县(区)环保局依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时间等审查污染物削减量,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方法。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局主要用真实性、逻辑性和相关性调查分析的方法,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阅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等方式,审核减排项目和削减量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与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和减排率,审核减排量是否符合逻辑性;通过分析减排率与水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幅度,审核减排情况和环境改善情况是否相关同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
| 2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8分,完成80%得16分,以此类推。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3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2
| 万元GDP电耗
| 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分,完成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以此类推。
|
3
|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
| 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分,完成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以此类推。
|
4
| 万元GDP取水
| 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分,完成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以此类推。
|
5
|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
| 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5分,完成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以此类推。
|
节能措施
(60分)
| 6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县(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7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纳入县(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分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