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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十一、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适当限定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具体商品的进销差和批零差率由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十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十三、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物价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十四、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十五、各级物价部门要正确认识国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政策界限并在实施中做到准确、适度。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能够正确理解政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切实抓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

  十六、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要依据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贵州省重要商品及服务调价备案目录》,尽快提出本地调价备案的具体品种和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公布。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经营者提供便利。在审查企业备案时,要依法行政,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十七、各市、州、地要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相关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并于每周五下午5: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联系人:李鲁湃、任健,电子邮箱:ren2000jian@sohu.com,传真:0851-5251149)。

  十八、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除后,由省物价局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附表1:
  贵州省重要商品及服务调价备案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1

成品粮(籼米、粳米、面粉)、面条、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3

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4

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5

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6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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