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黔价〔2008〕1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了《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制定了《贵州省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和《需要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品种和企业名单公告》,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贵州省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
2、需要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品种和企业名单公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贵州省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贵州省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为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
价格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二、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按照《贵州省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必要时另行公布具体品种和企业)。
四、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大米、面粉生产加工企业;
(二)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三)乳品加工企业;
(四)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贵州省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应履行提价申报程序的具体品种和企业,由省物价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份额和对市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五、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