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六)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七)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八)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下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一)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八、有效开展对贯彻施行《条例》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大力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氛围。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