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的意见
(滨政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基层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的重要意义
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是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成果,提高农村卫生保健水平和群众健康水平,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农民健康权益的高度,将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积极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乡镇卫生院上划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运作,认真贯彻上级文件要求,以“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为核心,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管理模式,综合平衡,稳步实施,促进发展,提高各县(区)基层卫生工作管理水平,提高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农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健康水平。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对乡镇卫生院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详细划分,登记造册,列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筑面积、设备购买日期、价格、规格等内容。特别对设备过期报废无法使用、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等问题,要仔细审核,确保达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要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工作,确定各项债务主体,并按照发生时间、事发缘由、具体数额分别登记造册。原则上乡镇卫生院院内债权债务和由卫生院发生的未清算的账外债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由乡(镇)政府承担的基本建设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债务由乡(镇)政府解决。乡镇卫生院的资产,要在乡(镇)财政和卫生院认真清查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后,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乡镇卫生院资产流失。
(二)准确把握人员上划工作的条件和要求。人员上划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以县(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乡(镇)卫生事业发展,保证基层卫生队伍的稳定,又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上划工作健康、顺利、稳妥、有序进行。上划管理范围和要求是:经县(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乡镇卫生院(含防保站)的在编或在职人员;上划工作开始前已离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和遗属;乡镇卫生院临时、借调人员按照谁招用、借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退;乡镇妇幼保健机构和人员是否上划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各县(区)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