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城镇低保对象和低收入老年人资格认定和相应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
6、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就医需要。
7、教育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动员参保工作。
8、残联:负责城镇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和参保的宣传动员工作。
9、药监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
10、发改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定”机构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监管。
11、公安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和相关基础数据的提供。
12、市、县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医保中心分别负责市本级和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户调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审核、就医管理,对经办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进行政策培训。负责宣传资料、表格、证件、IC卡的印发,信息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实施步骤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月),申报试点阶段。进行测算分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将我市纳入2008年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第二阶段(2008年2-4月),入户调查摸底阶段。印制入户调查表,抽调培训人员,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对全市城镇居民进行入户调查、采集参保信息,汇总分析,建立信息档案,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和启动工作做好准备。
责任单位:市本级和原州区调查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医保中心和原州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协调公安、教育、民政、残联及中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各县由各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落实;汇总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
第三阶段(2008年4-5月),政策制定阶段。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固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