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规操作,规范管理;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授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和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评价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