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
以《
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惩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等实行安全标志、标识等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复议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到位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农业、电力、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推广适用技术,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对提供的技术服务结果负责。工会组织、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要履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
(四)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人员、设施、装备、经费等到位,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装备水平、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执法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举报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五)加大安全投入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市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安全科技研究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事故隐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管监察等工作经费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