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门诊费用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打入个人账户。并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妇幼保健救助材料。
3、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按不同标准填写在每名救助对象的《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上。
4、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把好住院关和治疗关,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率控制在7%,确保住院总费用控制在合理的额度内,严禁搭车收费。同时,记录好门诊和住院时的各类相关病历材料,为检查、审核、拨付资金打好基础。
六、定点医疗机构
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市各镇(乡)卫生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因救助对象所患病情不能诊治,须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出具相应手续,可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七、医疗减免政策
(一)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持有《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减免。镇(乡)卫生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市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免收挂号费、出诊费和120救护车出车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ct、心电图、脑电图、b超)、手术费减收20%。
(二)市医疗救助定点卫生机构为特困户免费实施常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八、监督与处罚
(一)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要以举报电话、举报箱等形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骗取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救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当事人是农村低保对象的,取消低保资格。
(三)对市政府确定的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市卫生主管部门要责成相关医院制定落实《实施细则》各项制度,在医院门厅明显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对不落实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行政不作为责任。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严肃处理。
(四)对侵占、挪用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