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救助对象需住院治疗的,本人或家属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到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直接住院治疗。
2、当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时,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救助。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不收押金,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总费用在2001元-30000元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按患者自付20%分段预收住院押金,出院时按个人自付20%核算,多退少补。
4、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汇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每季度末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民政部门共同审核、核算一次,分别按各自承担比例向定点医院拨付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资金。
四、不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和人员
(一)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除外)、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安装假肢、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滋补、营养品等费用;
(四)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五、医疗救助资金及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
1、自治区财政厅和民政厅安排的农村医疗补助资金;
2、市财政按沙坡头区农业人口(统计部门公布的沙坡头区上年农业人口数)每人每年2元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3、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4、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二)救助资金管理
1、民政部门负责每年1月底拟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每月会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共同审核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妇幼保健救助材料,根据承担比例向财政提出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10日内按照救助人数和标准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必须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登记册与交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的资金相符;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做到《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登记册与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的资金相符。进入专户的救助资金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各类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都必须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