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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程序
  1、民政部门分镇(乡)、敬老院拟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名册、救助标准,抄送财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财政部门将参合资金直接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规定分别建立个人账户,并将门诊资金划入个人帐户。
  (二)门诊救助程序
  1、民政部门按镇(乡)、敬老院拟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名册、救助标准,抄送财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门诊救助资金划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4、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按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指分散供养)和低保对象的年度门诊救助资金数额填写在救助对象的《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上。
  5、救助对象持《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
  6、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每次门诊所需医药费用进行核减,核减数额记录在《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上,直到门诊救助资金用完为止,若门诊救助资金有节余,可以转下年使用。每次核减必须要有医生和病人的签字。
  7、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将农村低保对象门诊救助的详细情况登记造册,每季度末附相应处方复印件,报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门诊费用直接拨付给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8、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分所拟定供养名册和救助标准,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每次看病持由民政部门开具的介绍到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每季度末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到民政部门结算一次。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门诊救助程序同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程序相同。
  (三)妇幼保健救助程序
  1、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持有《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孕产妇安排住院分娩(平产)和新生儿健康检查。
  2、其住院分娩和新生儿健康检查费用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汇总,并附相应证件,每季度集中报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按标准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四)住院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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