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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7〕99号)和《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为确保我市沙坡头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程序审批确定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儿。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孤儿,下同)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使其参合率达到100%。
  (二)门诊医疗救助。民政部门按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每年60元,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给予全额救助。
  (三)妇幼保健救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平产)费用由卫生部门救助150元、民政部门救助100元。对其新生儿健康检查由民政部门救助60元。
  (四)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 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时,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救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可直接住院治疗。具体救助标准为:住院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住院费用在2001-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预付20%,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20%,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
  三、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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